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 , 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 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 , 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臺前 , 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 ,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 , 給予政務處分 。
第三條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 ,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 。
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 非因法定事由 , 非經法定程序 , 不受政務處分 。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 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實事求是、公平公正 , 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民主集中制 , 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 , 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
第六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擴展資料:
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整合規范政務處分法律制度 。 著眼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 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 。 規定政務處分的主體既包括監察機關 , 又包括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
單位 , 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 , 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 。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 。 著力解決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
細化違法情形、處分幅度和處分程序 。 三是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 。 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后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 , 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 。 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 , 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 , 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 , 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年6月20日發布 ,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 , 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 , 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
比如 ,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 , 隱瞞不報”“誣告陷害 , 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 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 , 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 , 并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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