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1.5億獨生子女家庭注意了!今年執行繼承新規,有2類房產無法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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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有云:“安土重遷 , 黎民之性也 。 骨肉相附 , 人情所愿也 。 ”中國人將房子看得十分重要 , 認為房子乃是安身立命的場所 , 有了房子才有了家 。 為此有人努力奮斗掙錢 , 有人向銀行貸款買房 。 當然也有運氣好者 , 直接從父母處繼承房產 , 免除了數十年的勞累之苦 。

說到繼承 , 我國自古以來就流傳著“父債子償”的樸素觀點 , 新修撰的民法典也對這一點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 那既然父親的債務需要兒子償還 , 那父親的房產也是理所應當被兒子繼承嗎?
還真不一定 , 去年我國的繼承權出臺了新規定 , 有兩類房產將無法進行過戶 , 這必須引起大家重視 ,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
一、《繼承法》出臺新規定在新《繼承法》出臺之前 , 我國所執行的是自1985年頒布的《繼承法》 , 至今已有悠久的歷史傳統 , 早已深入人心 , 成為習慣 。 在這一版《繼承法》中 , 不僅盡數列羅了可以作為遺產的東西 , 還規定了繼承的注意事項 , 在繼承事務上被廣泛運用 。

然而 , 事物的發展是前進的、上升的 , 是新事物的產生和舊事物的滅亡 。 法律亦要遵循此規律 。
在當下社會 , 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傳統理念的更新帶來了一系列的變化 , 尤其是人們的婚姻觀念、家庭觀念、財產觀念的變化 , 這些新變化要求《繼承法》與時俱進 。
此外 , 財產范圍和財產種類的變化 , 例如股權以及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的繼承 , 也推動了《繼承法》的修改 。

二、《繼承法》新規定是什么?新的《繼承法》主要做了五點修訂 , 這五點修訂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 一個部分為立遺囑的方式問題 , 一個部分為繼承范圍問題 。
先說立遺囑的方式問題 , 新的《繼承法》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的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 。
在以往 , 最常見和最有效的立遺囑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 但是這種方式卻存在著很大的弊端 。 主要是因為立遺囑的大多為老年人 , 有些老年人上了年紀 , 行動不便 , 有些老人不識字 。 而新增的兩種立遺囑的方式就幫助老人減輕了許多麻煩事 。

另外 , 新的《繼承法》還增加了“見證人”規定 , 就是需要找兩個證明人 , 并且在文件的最后要寫清楚見證人的名字以及文件訂立的日期并且按上清晰的指紋 。 目的在于為了防止立遺囑是出于被逼無奈的情況 , 要確保遺囑出于老人內心的真實想法 。
除此之外 , 還有“寬恕”制度和“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 都是對繼承法修訂的完善 。
再說繼承范圍的問題 , 由于現代人生育觀念的變化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 , 家庭規模有所縮小 , 很多家庭已經沒有了第一第二合法繼承人 , 這就出現了財產的歸屬問題 。 而新《繼承法》就有所規定 , 即增加繼承人范圍 , 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都有權力依法繼承遺產 。

三、房產繼承需要注意的事項 。 在我們傳統觀念中 ,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產理所應當由子女繼承是沒有問題的 。 但其實不然 , 在新規定下 , 有兩種類型的房子是不能過戶的 , 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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