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男子貸款購買別墅后,因樓盤爛尾被銀行起訴,男子反訴后解除貸款

銀行|男子貸款購買別墅后,因樓盤爛尾被銀行起訴,男子反訴后解除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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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男子貸款購買別墅后,因樓盤爛尾被銀行起訴,男子反訴后解除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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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興 , 50來歲的男子許某 , 把上海的小房子賣了 , 到嘉興去買了套別墅 , 準備享受生活 。 誰曾想到 , 幾百萬買的別墅竟然成了爛尾樓 , 許某還了5年多的月供后 , 咬了咬牙 , 直接來了個斷供 , 結果不出預料 , 銀行把許某起訴到法院 。
(案例來源:浙江嘉興中院)
許某買別墅一共貸款了392萬元 , 年利率7.5% , 十年期 , 每個月還4萬多的月供 。

銀行一紙訴狀 , 將許某告到法院 , 主張許某違約 , 要求許某按照合同約定 , 在執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罰息 , 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
也就是說 , 銀行要求許某按照11.25%償還剩下的貸款 。
許某收到銀行的起狀訴副本后 , 咨詢了很多律師 , 大部分都認為這官司打不贏 , 也有少部分律師說可以試試 。
隨后許某與銀行開啟長達兩年的訴訟之路 。
法庭上 , 許某提起了反訴 , 要求法院解除貸款合同 , 今后都不想還貸款了 。
然而 , 一審法院沒有支持許某的訴訟請求 , 判許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的貸款和支付銀行3.3萬元律師費 。
房子沒了 , 還要還幾百萬的利息?許某接受不 , 決心把官司打到底 , 于是提起上訴 , 希望二審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 判銀行敗訴 。

本案核心爭議點是 , 房子爛尾了 , 許某和開發商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0規定 ,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 , 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 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 , 應予支持 。
許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解除后 , 按照法律規定 , 許某可以請求解除與銀行的貸款合同 。
《民法典》第566規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終止履行 。 貸款合同解除后 , 自然不用歸還貸款 。
現在的問題是 , 許某買的別墅爛尾了 , 他可以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嗎?
【銀行|男子貸款購買別墅后,因樓盤爛尾被銀行起訴,男子反訴后解除貸款】《民法典》第563條規定 , 合同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 ,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
許某買別墅是為了居住 , 現在別墅爛尾 , 他居住的目的定然無法實現 。 開發商違約 , 致使購房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 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

但是 , 銀行在起草貸款合同的時候 , 已經預料到這種情況的發生 , 銀行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 , 在貸款合同里做了特別約定
貸款合同第38條:貸款發放后 , 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 , 均與貸款人無關 , 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 。
銀行為了防止購房人以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為由提起訴訟 , 還特別對這條加粗、加黑 , 履行了提示義務 。 (加重對方責任和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
這樣看來 , 許某即便解除了貸款合同 , 仍然應該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 , 按期償還月供 。
然而 , 合同中的這一條存在一個重大問題 ,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 , 買賣合同解除后 , 擔保合同跟著解除 , 約定條款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抵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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