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男子貸款購買別墅后,因樓盤爛尾被銀行起訴,男子反訴后解除貸款( 二 )


法院審理后認為 , 貸款合同第38條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抵觸的內容 , 不對許某產生拘束力 , 也就是說 , 這一條無效 。
最終 , 二審法院支持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 許某不用還貸 , 也不用支付銀行委托律師花費的3.3萬元 。

這案件還有個小尾巴 , 開發商破產了 , 正在按照破產程序處置財產 。 買賣合同解除后 , 開發商的確應該退還許某支付的首付款 , 但是按照破產法規定 , 許某只能去申請破產債權 。
實踐中 , 企業破產后 , 債權清償比例大概在10%幾 , 也就是說 , 許某只能拿回10%幾的首付款 。
本案中 , 許某貸款期限是10年 , 已經還了5年的貸款 , 現在合同解除后 , 爛尾的房子已經不屬于許某了 , 如果有其他開發商接手 , 重新把樓盤修起來 , 也沒有許某的份 。
大家覺得 , 這場官司 , 許某是贏了 , 還是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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