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應的 , “非法取得的”就不能確權 , 比如自國辦發〔1999〕39號發布后 , 對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 ,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明確規定“不能登記” 。 也就是說 , 1999年后通過購買方式獲得的宅基地 , 比如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的宅基地 , 這種情況視為“非法取得” , 相應的也就無法進行確權登記 。 除了通過購買方式非法獲得的宅基地不予登記之外 , 對于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的 , 也應當收回 。 綜合這方面的要求來看 , 宅基地確權的過程 , 其意義是雙向的 , 對合法取得的予以保護 , 對非法取得、違法占用、違規建設、不符合“一戶一宅”原則的則予以收回 。
確權程序是怎樣的?異地宅基地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宅基地|戶口已經遷往城鎮,在農村的宅基地還能確權嗎?了解一下】對于本集體經濟成員新建住房后進行確權的 , 必然要經過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審查通過報送鄉鎮政府、鄉鎮審批、驗收合格、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六道程序;對于依法取得宅基地的非農戶口人員 , 其住房自然不是新建的 , 因此在確權的時候就省下審批、驗收等環節 , 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請書、建設用地審批表、土地使用證等 , 與本集體成員提交的資料和確權程序并無兩異 。
寫在最后:
綜上所述 , 對于戶口已經不在本集體的 , 其在本村的宅基地能否確權的關鍵在于其取得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性” , 對于“繼承”所得這一普遍現象而言 , 是可以依法進行確權的 , 并不存在必須收回的規定 。
當然 , 在實際操作中 , 對于繼承所得的 , 可以先進行“有償退出”的引導 , 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后讓其自愿退出現有宅基地 , 但一切基于“自愿” , 如果不接受有償退出 , 依然可以正常確權 , 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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