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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戶口的人在農村的宅基地如何確權?能不能確權?答案其實并不復雜 , 非農戶口的宅基地能否確權的關鍵在于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 , 如果是依法取得的 , 那么也可以實現確權 , 與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權程序無異;但如果取得方式是違法的 , 宅基地非但不能確權 , 還要收歸集體所有 。
關于農村土地確權
2018年3月 , 我國正式啟動農村房屋不動產登記發證試點工作 。 宅基地確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設自有住宅房屋對集體土地的占用、使用權利 , 基于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取得 , 因此確權的過程一方面體現了對本集體經濟成員的福利性和保障性 , 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糾紛而產生矛盾 , 另一方面 , 確權的過程也是發現“問題宅基地”的過程 , 對一些非法取得的宅基地進行收回 , 最大程度上保障本集體經濟成員的利益 。
非農戶口的人在農村的宅基地能否確權?
對于戶籍仍在本集體的人而言 , 只要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 , 只要建房面積沒有超標 , 沒有在不允許建房的水源地、林地、道路兩旁建房 , 那么其宅基地肯定是可以確權的 , 這是一般情況 。
一種特殊情況是:隨著人口的流動和戶籍制度的逐步放開 , 本集體成員放棄農業戶口而遷往他地居住 , 戶口也落在了城鎮 , 對于該類人 , 其在農村的宅基地能否確權呢?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取得的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性 。 按照規定 , 戶口已經遷走 , 不再屬于本村村民的 , 就不能再劃分宅基地 , 同時 , 對于祖輩留下來的宅基地 , 也不能繼承 。 但是 , 宅基地和地上附著的房屋是兩個概念 , 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 , 而房屋是私產 , 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 , 但房屋作為私產是可以繼承的 。 又基于“地隨房走”的原則 , 即便戶口不在本集體 , 只要地上附著的房屋沒有坍塌 , 那么依然可以繼承房屋 , 也就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 只有當房屋坍塌后 , 宅基地才能被收回 , 同時 , 地上附著房屋不能繼續翻建、改建、擴建 。
戶口不在本村 , 戶口性質已經變更為城鎮戶口 , 但是依法繼承了祖輩留下來的房屋 , 這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 對于這種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 是可以依法確權的: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第38條關于“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確權登記?”的回答中明確規定 , “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上述權益 , 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 也就是說可以遵循“有償退出”的原則 , 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后讓其退出現有宅基地 , 收回集體 , 但必須是在自愿的基礎之上 , 不能以戶口遷出作為條件或關卡 , 如果繼承人不同意有償補償 , 也應當尊重其意見 。 同樣 , 在國土資源部發布2016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有類似的表述 , 即:農民進城落戶后 , 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 這里的“合法取得”就包括“繼承” 。
既然“通知”中已經明確規定“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確權 , 那么除了“繼承”這一合法途徑外 , 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的 , 只要是合法取得 , 都可以確權 , 這些合法取得的方式包括: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因易地扶貧搬遷(比如因地質災害搬遷、因配合重點項目建設而搬遷、因建設新農村的需要而搬遷、移民搬遷等等)取得的宅基地 , 在原宅基地注銷后 , 可以確權;再比如回原籍落戶的職工、離退休干部、退役軍人、港澳同胞等 , 只要集體經濟組織能出具合法取得的證明 , 也可以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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