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夫妻唯一住房登記在18歲兒子名下,一旦離婚,女方只能凈身出戶?

購房置業|夫妻唯一住房登記在18歲兒子名下,一旦離婚,女方只能凈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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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置業|夫妻唯一住房登記在18歲兒子名下,一旦離婚,女方只能凈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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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女方凈身出戶 , 也有可能是男方凈身出戶 。
夫妻將唯一住房登記在剛滿18周歲的兒子名下 , 法律上 , 贈與行為成立 。
也就是說 , 無論該套住房是夫妻雙方婚后財產 , 抑或是婚前任何一方單獨購置的房產 , 如今產權在兒子名下 , 兒子具有買賣等處置的權力 , 一旦父母離婚 , 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配該套房產 。

那么離婚后 , 這套房子該如何處置呢?

兒子作為產權人 , 其具有處置該套房產的權利 。
兒子已經18歲 ,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這是前提 。 基于此 , 一般情況下 , 兒子既可以自留該套房產供自己居住 , 也可以對外出租、出售 , 父母任何一方沒有干預的權利 。
當然 , 雖然兒子已經18歲 , 但如果尚未工作或者沒有經濟收入來源需要他人照顧 , 或者正在上學需要學費支持 , 那么誰提供兒子的學費 , 后者誰照顧兒子的起居 , 誰就可以繼續居住這套房產 , 并非一定是女方凈身出戶 , 還有可能是男方 。
另外一種情況 , 如果離婚后 , 兒子不做出誰可以繼續居住該套房產的意思表述 , 那么理論上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居住該套房產 , 誰也不能把誰趕出去 。
總之 , 將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 , 那么兒子既是產權人 , 又具有處置的權利 , 這不以夫妻是否離婚為前提 。
說得再直白一點:兒子讓誰搬離 , 誰就搬離 , 并非一定是女方 。

不過以上兒子處置房產的權利限定在贈與行為沒有設置任何附加條件的基礎之上 。

實際上 , 假設之前的贈與行為設置了“附加條件” , 比如設置了“居住權” , 那么兒子處置房產的權利就不可能那么“隨心所欲”了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 , 就規定了“居住權”:
居住權 , 是一種他物權 , 擁有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自然人 , 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 , 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
簡單來說 , 倘若贈與前設置了“居住權” , 那么即便離婚 , 兒子也不能將父母驅離 , 除非父母雙方或者一方自愿搬離 。
綜上所述 , 即便把房子贈與18歲的兒子 , 離婚后 , “凈身出戶”的并非一定是女方 , 在沒有設置“居住權”的基礎上 , 兒子具有決定權;在設有“居住權”的基礎上 , 兒子不能驅趕任何一方 , 父母還可以繼續居住 , 直至居住權到期或者權利人死亡 。

另外 , 女方不可能“凈身出戶” , 因為還有其他可供分割的婚后財產:

依據《民法典》第1126條 ,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購房置業|夫妻唯一住房登記在18歲兒子名下,一旦離婚,女方只能凈身出戶?】(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離婚后 , 對以上婚后財產具有平等處置的權利 。
因此 , 除了該套住房不能分割之外 , 其他的婚后財產是可以分割的 , 所以女方“凈身出戶”的可能性不大 , 除非除了該套住房再也沒有1分錢的婚后財產 。
“凈身出戶”出現的概率是很低的 , 除非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自愿放棄財產分割;二是一方存在重婚、暴力虐待、私自轉移財產等行為 , 經法院裁決后 , 才有“凈身出戶”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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