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民法典》夫妻共有房產,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無權售賣

在我國傳統的思想中,房子意味著“歸屬感”,比如鳥要歸巢,就需要有個棲身之所。因此不少女性在結婚前要么自己買房,要么要求男方有房,并且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婚前一方所購房屋是屬于個人房產,但如果房本本上寫有兩人的名字,通常會視為夫妻共同房產。另外,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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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并不是毫無風險,雖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然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恩愛時什么都愿意為對方付出,但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便很有可能成為仇人,涉及到財產分割,更是鬧個不停,通常處理離婚官司的律師,都要面臨各種各樣的婚姻問題,猶如萬花筒。在房子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是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子,但用以出租等為增添一份收入,該收入的性質即為經營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夫妻感情破裂后,該個人房產不會被分割,且個人房產的處置無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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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共有房產的概念不同,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共有房屋為共有人共有。每個共有人對其持有的份額擁有共同房屋的所有權,當共有人關系發生時,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各自的權益。如果是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就有權售賣夫妻共有房產?其實還要看繼承人的意思,一方在離世之前并未立下遺囑,對夫妻共有房產所持份額沒有做出任何處置,那么根據法定的繼承人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夫妻共有房產|《民法典》夫妻共有房產,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無權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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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除配偶外的其他繼承人還在,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不是完全擁有這房子,因此無權私自出售,但如果其他繼承人同意出售,那么是可以出售的。簡單舉例,小明和小方是對夫妻,生育有一子,小方離世前并沒有立有遺囑,那么對于夫妻共有房產的處置,還要看小方父母以及兒子的意見,小明并不能私自出售,如果小方的父母已經不在或者小明和小方并沒有生育有孩子,那么小明在小方離世后便擁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有權處理房子。當然,一方在死亡前立下遺囑,將房子的所有權或是個人財產都留給另一方,如小方在離世前立有遺囑,把自己的財產都留給小明,那么小方死亡后,小明便擁有房子的所有權或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同樣有權處理房子。因此像“民法典實施起,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無權賣房”的說法并不完全正確,但《民法典》確實涉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稱,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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