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坡姐閏土哥:買房跳單真的違法!( 二 )


所以 , 這就給我們提了個醒 , 無論是中介方還是客戶方 , 都需要注意是否簽訂了書面的能夠證明提供了服務的合同 。
尤其在現在經常是多位中介為一位客戶服務的情況下 , 這是未來主要的判斷依據 。
中介簽訂后 , 可以避免跳單對自己造成損失 , 客戶則要注意你簽訂的每一個合同 , 最后都會變成對方用來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 。
當然 , 這僅僅是第一步的先決條件 , 判斷跳單與否 , 還存在以下的必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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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服務 , 是判斷“跳單”的關鍵 。

(來源:民法典)客戶是不是從中介那獲取的信息 , 也是無數跳單行為的扯皮核心 。
咱們買房子 , 一般來說不會獨家委托一個中介人 。 賣家也很少將房源獨家掛給一家中介的 , 這樣交易機會會變少 。
所以 , 到底客戶有沒有利用某中介提供的服務 , 最后達成了交易 , 是一個非常難判斷的點 。
通過案例一 , 先看下換中介算不算“跳單”?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65條條文出來之前 , 就對這類行為做出的一個指導性案例 。 這個案例也是現在作為目前法院審理跳單行為的一個指導性案例:

(案例一判決書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簡單說一下:某人在某中介已經簽訂了書面的服務合同 , 后來通過其他中介公司達成了該房源交易 , 價格要比某中介給出的價格要低 。
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 , 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的 , 那么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 。
也就是說當多個中介公司 , 都對同一套房子掛牌的時候 , 只要客戶是通過公開途徑得知這套房源的 , 選擇報價更低的中介公司不算跳單 , 而且這種情況下不會以時間先后來算 。
案例一說明 , 多家中介公開擁有同套房源信息時 , 換中介是不構成“跳單”的 。
從情理上來說 , 如果某個中介為客戶提供了服務 , 客戶之后再和其他中介成交 , 中介這方肯定會認為客戶是跳單 。

實際上 , 法律上并不是這樣規定的 。但如果這套房源 , 已經和某中介公司簽約了獨家委托賣房協議 。 這種情況下繞過該中介公司再和其他中介談 , 是算跳單的 。
那么 , 繞過中介直接和賣家進行交易 , 算不算跳單?
案例二 , 就是繞過中介和賣家私自達成的 。

(案例二判決書 , 來源: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例二的判決中 , 法院提到: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 但是繞開了該中介公司與賣家簽約的行為 , 這種跳單行為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 , 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
也就是說 , 中介帶我去看房 , 我寫了個留電話號碼的小紙條偷偷給房東了 , 最后和房東私下直接交易 , 這屬于“跳單”行為 。
最后 , 關于跳單行為 , 各地的判決標準也有一定的差距 。

(案例三判決書 , 來源: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法院)案例三 , 來自無錫一次關于跳單的法院判決 。
因為買家只是利用了房源信息 , 中介沒有操作購房協議等過程 。 這種情況雖然違約 , 但中介費被判少收了一些 。
通過這三個案例 , 總結一下:對于公開房源 , 換中介成交 , 不算跳單;對于從中介那獲得非公開房源信息 , 換中介成交 , 算跳單;對于從中介那獲得非公開房源信息 , 和房東直接成交 , 算跳單 。
這就是法律條文中對中介權益的保障 , 并且法院判決中支持了合同的誠信原則 , 咱們買賣房屋千萬要記得誠實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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