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有證明效力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有證明效力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在征收過程中,當征收雙方因補償問題談不攏的情況下,征收方為了加速推進征收進程,就可能會采取強制強推強制土地或者是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而在強制過程中,往往被征收人毫無防備,因此造成的損失也很難舉證,那么在行政過程中訴訟過程中,原告該怎么辦?
評估報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有證明效力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1098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清理行為時并未登記造冊,也沒有妥善保管、依法移交清理的花果苗木,由此造成了原告無法舉證,此時,被征收人主張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的效力問題。該《評估報告》是被征收人單方委托評估的結果,并且是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數據進行評估確定的損失,該《評估報告》在損失確定的事實認定上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僅憑該《評估報告》不能認定本案的被征收人的實際損失。
評估報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有證明效力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 評估報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有證明效力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律師說法:在征收過程中,因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引起的行政賠償損失,一般舉證責任在原告,但因違法強制行為造成原告舉證不能的,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證明其沒有造成原告主張的損失。在審判過程中,在原、被告均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具體損失數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合理酌定損失,并非無條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證據證明的損失情況作出行政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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