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北京:限制共有產權房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參與房地產開發


【共有產權住房|北京:限制共有產權房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參與房地產開發】市住建委等四部門近日發布了《關于加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 根據《通知》 , 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應單獨核算管理 , 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未經批準不得參與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
《通知》中的“代持機構”指的是 ,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一家代表政府集中持有本區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的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企業 , 該企業未經批準不得參與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 市級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保障房中心”) 。 市住建委將統一向社會發布代持機構名錄公告 , 載明代持機構全稱、共有產權住房業務對外公開電話等信息 , 便于公眾知悉 。
此外 , 《通知》對代持機構應負責的管理服務工作做出了說明 。 代持機構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共有份額比例、回購房屋價格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房屋價格;參與規劃設計方案評審、全裝修方案評審、預驗房等環節 , 對房屋使用功能、品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與共有產權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及購房合同約定 , 與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向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按照相關規定及購房合同約定 , 對購房人出租共有產權住房進行管理 。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按照相關規定轉讓其所持產權份額或所持產權份額被司法拍賣時 , 代持機構應依規進行回購或行使優先購買權 。 代持機構還應依據購房合同約定 , 對購房人使用共有產權住房的行為進行日常監管 , 若購房人存在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或超過其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 , 按照購房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 , 追究其違約責任 , 并及時報告區住建委(房管局) 。
市級代持機構除履行以上規定職責外 , 還應當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網絡服務平臺系統 , 并依規提供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產權份額轉讓等管理服務 。
值得注意的是 , 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基于共有產權住房出租、轉化出售等業務取得的收益及其孳息 , 應當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 專賬管理 , 扣除業務工作中產生的稅費、評估費等必要支出后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處置 。 《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實施 。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鹿楊
編輯 王海萍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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