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五 )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歸屬業主收益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據實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 。業主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所有歸屬全體業主收益的相關財務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便利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向全體業主公開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收入以及成本費用(構成)支出明細 。
第三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提高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相關信息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調價方案,并就調價方案與業主協商,經“參與表決雙過半業主”同意后,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同時,在同意調整收費標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及變更決定到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備案 。
第三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集中公布聯系方式 。
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合理意見后方可正式出臺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對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物業服務行業誠信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進行考核評價,對未達到等級服務標準的進行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給予降低服務等級處理,同步降低收費標準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程序與業主重新簽訂或變更物業服務合同,在新合同簽訂或變更前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 。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國家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
附件:1.榆林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
2.榆林市中心城區物業服務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
3.榆林市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場所類別標準
附件1榆林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月

  1. 【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服務等級
  1. 有電梯
  1. 無電梯
  1. 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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