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統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榆林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提供服務所收取費用的統稱,包括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下統稱“停車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 。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衛生保潔、秩序維護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
停車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指定場地(所)停放的機動車進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
其他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或個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以外且由業主自愿選擇的服務項目所收取的相應費用 。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按照物業服務的不同性質、特點和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
成立業主大會之前的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小區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物業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其他服務費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 。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實行“一費制”,即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景觀、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費用及電梯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再單獨收取 。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工作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榆林中心城區范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細則及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執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服務等級標準,由高到低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外四個服務等級,按照有無電梯分別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區域內機動車停放場所類別按照設施條件和服務條件由高到低設定為一類、二類,露天機動車停放場所不分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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