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三 )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 。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類型的住宅項目,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基本一致 。
第三章 物業服務收費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物業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和車位經竣工驗收后,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辦理交付手續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業主交納 。停車服務費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次日起由業主交納 。房屋和車位已竣工但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其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根據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月計收:
(一)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按照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按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三)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地下室、儲藏室等)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屬房屋,其物業服務費按照同類型住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按月計收,預收不能超過三個月(業主自愿交納除外) 。
業主因自身原因對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和車位,逾期不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辦理交付手續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月全額交納 。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內臨時車輛停車服務費按次或按時收取 。按次收費的計費周期應不小于8小時,同時限定單日收費最高上限 。收費標準不得高于物業小區附近的非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標準 。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業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礙業主在自有以及租賃的車位上免費停放未登記車輛 。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空置房為連續一個月以上未發生水、電費用的房屋 。業主因故不使用房屋的,需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二)業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者租賃車位的,需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間的停車服務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60%交納;
(三)同一小區內,面積小于本小區設計標準車位的停車服務費應適當優惠,子母車位不得高于本小區1.5個標準車位的停車服務費用 。
第十八條 下列車輛臨時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取費用:
(一)執行公務的軍隊、武警、公安、消防、救護、救災搶險、環衛、市政設施維護維修等特種車輛;
(二)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搬家、殯葬、配送貨物等服務的車輛;
(三)殘疾人車輛(僅限小區地面無障礙車位停放的由殘疾人駕駛的車輛) 。
第四章 行為規范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合同,規范收費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并公布本細則,接受業主監督 。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本細則未列的費用,有法律、法規依據和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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