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養犬管理規定

咸陽養犬管理規定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五章 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城區及各縣(市)城區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區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
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犬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規定 。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立法原則】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政府職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城區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
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本轄區內犬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 。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是城區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區養犬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養犬登記備案、年檢、捕捉收容無主犬、捕殺狂犬等犬只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免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指導工作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防治和疫情監測等工作 。
城市管理執法負責查處因飼養、經營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
財政、行政審批、民政、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區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全民參與】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教育;接受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工作 。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曝光 。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促進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
第八條【養犬人義務】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加強自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 。
鼓勵養犬人對犬只終生飼養 。
第九條【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受理途徑,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