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養犬管理規定

遵義養犬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養犬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貴州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中心城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南部新區)養犬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養犬管理領導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和環衛服務企業協助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和養犬糾紛調解、違法養犬行為制止等工作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日常管理、狂犬捕殺、違法違規養犬行為查處等工作 。
第六條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社會公德宣傳教育 。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 。
第八條 養犬管理分為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城市建成區為嚴格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區域可以劃定為嚴格管理區 。具體范圍劃分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會同市公安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九條 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養犬登記申請及時審核 。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卡》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律不得向養犬人收取任何登記費用 。
第十一條 養犬人居住地或單位住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卡》和犬牌到現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犬只死亡或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卡》和犬牌到原辦證或變更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放棄飼養的,養犬人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卡》和犬牌到辦證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養犬單位名稱)、住址(住所)和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卡》號碼和注銷情況;
(四)注射狂犬疫苗時間;
(五)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辦法受到的處罰記錄;
(六)其他事項 。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統一監制《養犬登記卡》和犬牌,市農委負責統一監制免疫登記證 。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犬只免疫登記證、《養犬登記卡》和犬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犬只免疫登記證、《養犬登記卡》和犬牌 。
犬牌、《養犬登記卡》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第三章 養犬行為管理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有獨立居所,持有犬只免疫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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