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養犬管理規定( 五 )


第三十七條【犬只認領】 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通知養犬人認領 。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逾期未認領的,按照無主犬處理 。
第三十八條【流浪犬的送交】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可以將其送交犬只收容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
第三十九條【犬只領養】犬只收容場所收容的犬只,經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養犬人,通過犬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領養,由犬只收容所辦理領養手續 。
第四十條【死亡犬只處理】 準養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得自行掩埋、丟棄、出售犬只尸體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法律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二條【違反免疫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定期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強制免疫,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三條【違反登記、年檢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或年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或年檢,每只犬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登記或年檢的,沒收犬只 。
第四十四條【違反禁養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
第四十五條【逾期辦證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不辦理變更、注銷手續或者養犬登記證、智能犬牌、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遺失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第四十六條【違反養犬行為規范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攜犬人不服從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排泄物,可并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七條【虐待、遺棄犬只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 。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
第四十八條【違反狂犬病處理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疫情的,由農業農村部門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九條【違反犬只經營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動物防疫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
第五十條【違反犬只交易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在指定交易場所進行犬只交易,或交易的犬只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一條【違反犬只比賽表演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舉辦犬只展覽、競賽、表演活動,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辦活動,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二條【違反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為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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