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城市養犬管理規定?曲靖養犬管理規定

曲靖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管理,基層組織配合,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
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建立由公安、畜牧、衛生、城建、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
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養犬的登記審批和年檢,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捕殺狂犬、流浪犬和無主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進出本市犬類的檢疫、免疫;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人感染狂犬病疫情監測;
(四)城建部門負責對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負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六條 本市麒麟區、曲靖開發區、沾益縣為重點管理區,其他縣(市)為一般管理區 。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可以按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可以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
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公安機關予以確定 。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為禁止養犬區 。
第八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需要養犬的單位和公民,必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
第九條 公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健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確因特殊需要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為獨戶出入,房屋居住面積230平方米以上的;
經批準養犬的居民戶只準養1只犬 。
第十一條 養犬人進行登記后,應攜犬到畜牧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
第十二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
第十三條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遷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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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城市養犬管理規定?曲靖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養犬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養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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