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養犬管理規定?寶雞養犬管理規定

寶雞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人身安全以及養犬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養犬以及專門從事犬類飼養、繁殖、交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養犬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和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
軍用、警用犬只,導盲犬、扶助犬,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我市開展養犬管理按照“禁限結合、嚴格管理”的要求,采取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管理與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立“寶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區養犬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
(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市區養犬管理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對養犬進行登記和年檢,發放《養犬登記證》、犬牌;
2.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
3.捕捉、收容流浪犬、無證犬;
4.查處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場所養犬、無照售犬行為;
5.查處在城市街道、公共場所因遛放犬只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
(二)公安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捕殺狂犬;
2.依法查處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飼養的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行為;
3.查處拒絕或阻撓養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4.依法協助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對養犬進行規范管理 。
(三)農業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對飼養犬只進行免疫,出具免疫證明;
2.對飼養、經營和用于展覽、演出、比賽的犬只進行檢疫;
3.建立犬只免疫、檢疫登記檔案;
4.供應獸用狂犬病疫苗,監測、預防、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
5.負責犬只養殖、經營場所防疫條件的審核;
6.負責犬只診療所的審批,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
7.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犬主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寶雞市養犬管理規定?寶雞養犬管理規定】8.負責犬只收容留檢所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
工商、衛生、民政、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區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 市區養犬實行登記、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
犬只實行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定期將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 。未經免疫的,不予登記 。
第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幼兒園;
(三)單位的集體公寓 。
第七條 市區禁止飼養、銷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 。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單位因安全保衛等特殊工作需要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批準 。
第八條 市區內每戶限養一只非烈性的小型觀賞犬 。在哺乳期內的幼犬不計入在內 。
第九條 個人和單位飼養的犬只必須實行拴養或圈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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