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承租人的權利優于買受人、抵押權人嗎?

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人們的租房需求也隨之增加。租戶們大多希望能長久、穩定住在出租房里,不要被房東隨意趕出來。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不乏有房東在房屋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時候,就因為資金周轉等原因,著急把房子出售或者用房子為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此時,新的房東或者銀行找上門來要求租戶搬離,租戶們就面臨著無家可歸,無處可住的窘境,那么此種情況下,租戶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我們需要分情況來看。權利|承租人的權利優于買受人、抵押權人嗎?


一種情況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在先,房東之后又將該房屋買賣或者抵押的話,那么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和四百零五條的明確規定,承租人(租戶)的權利就應受到優先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租戶)先和房東簽訂合同,并且房屋的占有已經轉移給了承租人(租戶),之后房東再處分房屋,將房子賣了或者抵押給銀行的話,承租人(租戶)的權利是不受影響的,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或者“抵押不破租賃”。承租人還可以享有對房屋的同等條件的優先購買權。
實務中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房東先將房子抵押給銀行,然后再把房子租給了租戶,那么此時如果銀行來收房子,租戶們該怎么辦呢?對于這一問題,原《物權法》規定應當優先保護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但是《民法典》在修改時刪去了原來《物權法》的這部分規定的內容。在此種情形下,不同的學者和法官對這一問題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認為仍舊應當按照《物權法》確立的規則來處理,如果抵押權成立在先,租賃合同訂立在后,那么當抵押權實現,也就是房子被拍賣、變賣的時候,租戶享有的承租權不得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租戶很可能被新房主或者銀行趕出來。但也有的人認為,“買賣不破租賃”“抵押不破租賃”是《民法典》的明確規定,只要沒有法律的另行規定,即使抵押權成立在先,租賃合同訂立在后,租賃權人的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 權利|承租人的權利優于買受人、抵押權人嗎?】在目前的情況下,為防止在租賃房屋期間,因為房屋上存在抵押權的權利負擔的實現而導致無家可歸的情況的發生,租戶們還是在租房之前查一下房子上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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