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濰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 加強報廢機動 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 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 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 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 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 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 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 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 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 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處置 。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 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 成環境污染 , 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h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 場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 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制定 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 警分析 , 加強行業自律 。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未經資 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 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 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 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 信息 。
第八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 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 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 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 ,  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 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 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 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 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并提 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 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 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 10 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 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于報 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 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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