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 )


第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 擴建的,應當依據本細則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 。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 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 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 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厥詹鸾馄髽I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 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 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 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 委托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托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 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 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后,應當通過 “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 息 , 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后,上傳拆解后照片 。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 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后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 。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 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后 , 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厥詹鸾馄髽I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 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
第二十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 面說明情況 , 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 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 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 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 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已經打印 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
第二十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者 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 證明》,并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 出書面申請 。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 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并通報同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第二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 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 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 。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 運車輛和校車 , 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 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相 關要求 , 并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 至少 1 年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