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六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 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縣 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責令改正 , 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 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 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并處 3 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 情節嚴重的 , 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 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或者錄像保存不足 1 年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整改 期間暫停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 , 處 1 萬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 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 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厥詹鸾馄髽I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并依 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發證部門撤 銷《資質認定書》 ?;厥詹鸾馄髽I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 未按照要求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并如實記錄“五 大總成”信息并上傳信息系統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 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 , 并處 1 萬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 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 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設施進行拆卸、收集、貯存、 運輸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 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有關平臺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 收拆解企業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不 符合相關要求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 5 萬元以上 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 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 出售給或者交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企 業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 改正 , 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 營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2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 元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報廢機動車;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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