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的特征及種類,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行政協議的特征及種類,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并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
行政協議的特征及種類 (一)行政協議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行政協議,又稱為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 , 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組成要素:
1.主體要素,即必須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2.目的要素,即必須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3.內容要素 , 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4.意思要素,即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
種類:
1.特許經營協議;2.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協議;3.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4.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5.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6.其他無名行政協議 概念區別: 行政協議VS內部協議: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屬于內部行為,不屬于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當中必須有一方當事人為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協議VS民事合同:
1.形式標準,即是否發生于履職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協商一致 。2. 實質標準 , 即協議的標的及內容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該權利義務取決于是否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是否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公共服務; 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優益權 。
【注意1】推定管轄制度 。民訴以涉案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為由不受理或駁回,行政訴訟應當受理 。
【注意2】 除非例外規定,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 , 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
(二)行政協議的本質
1、行政性:【政府管理因素】最明顯體現行政協議的行政性的是行政協議往往會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 , 允許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性:【平等協商因素】合同需要建立在雙方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需│要根據合同雙方意志決定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
二、行政協議主體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 24 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具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 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收到該處理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列舉幾個有關行政法的內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 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這里可以看出,行政合同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在這我打幾個比方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合同,中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如果你想要開發利用這片土地,就得向國家買,這時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就出現了 , 這就是你與土地局簽定的一份關于國有土地的行政合同;再打個比方,人事聘用合同 , 政府機關要招聘,會采用擇優錄取的方式考核應聘人員,應聘上的,就會和用人的政府機關單位簽定合同 , 這里的合同,也是行政合同 。所以說,但凡簽定合同的一方是國家權利機關、政府單位或事業單位等的國家機構 , 就叫行政合同了 。
【行政協議的特征及種類,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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