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申報債權期間可不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1、申報債權期間不可以對債權人清償 。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 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 ,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的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 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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