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他患有嚴重疾病 , 不適合收押的,是不能執(zhí)行拘留的,這時,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 。
2、《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 , 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在顗ê咒\贍芊⑸O棧蛘呱畈荒蘢岳淼?,但薁炕罪大陡]活墾憾隕緇嵊形O招緣某?。
【心臟支架后能進看守所嗎】(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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