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衢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衢州市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衢州城市建成區 。
第三條 市區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
第四條 市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按屬地管理原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工作,并可在公安部門配合下組織捕殺狂犬、野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牽頭規范市區養犬整治工作和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組織捕殺狂犬、野犬、無主犬 。
(二)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每年一季度對轄區內的犬進行一次集中免疫,對已免疫的犬實行掛牌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
(三)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亂搭犬舍或經營犬類占道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的查處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按章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做好違章養犬行為的勸說工作 。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辦法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
第七條 市區范圍內原則上每戶只能養一只成年犬 。市區的醫院和學校一般不得養犬 。
第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
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遛犬 。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過討論決定,可以在居住地區內規定禁止遛犬的區域、時間 。
第九條 在市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登記掛牌制度 。未經免疫和登記掛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
第十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有固定住所 。

衢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個人需養犬的,應事先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登記 。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與其簽訂養犬責任書 。
養犬人應定期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防疫疫苗,領取動物防疫控制機構核發的免疫證明和犬免疫牌 。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免疫掛牌的犬必須實行圈(栓)養,嚴禁放養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
(二)禁止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規定范圍內遛犬,禁止在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內養犬、遛犬 。
(三)需攜犬外出的,必須束犬鏈,系栓犬牌,由成人牽領,并應避讓行人 。不得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攜犬外出時,對犬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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