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滁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 保護市容環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 , 均應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原則 , 實行免疫、登記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市農村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 , 滁州市城市規劃區及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 , 狂犬病流行 地區為禁止養犬區(以下簡稱禁養區) 。
第五條 本市限制養犬工作 ,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公安機關主管 , 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主管 , 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管理 。
各級公安、衛生、工商、市容部門和畜牧獸醫管理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工 , 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犬登記、發放 登記牌、捕殺未經免疫登記犬、無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飼養的犬 。
(二)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管理 , 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檢疫、防疫注射、核發免疫證 , 并負責犬類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 , 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防疫注射和病人的診治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銷售等活動的管理 。
(五)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的日常監管 , 協助公安部門捕殺未經免疫登記犬、無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飼養的犬 。
各部門、各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積極協助、配合 , 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 重點限養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 除按本規定辦理免疫、登記手續后方可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道具犬外 , 禁止飼養其它用途的犬類 。
第七條 重點限養區內 , 嚴禁公民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飼養小型觀賞犬的 ,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戶居住;
(三)具有養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
(四)遵守有關限制養犬的各項規定 。

滁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凡飼養小型觀賞犬 , 必須攜犬到畜牧獸醫管理機構進行犬的健康檢查 , 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 并取得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核發的免疫證后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犬只登記牌 。
一般限養區內凡養犬的 , 經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證后 , 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犬只登記牌 。經登記養犬的 , 不得散放 , 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
第九條 所有養犬的公民必須按照動物疫病防疫的要求 , 每年進行犬的健康檢查并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 重新領取免疫證 。
第十條 犬類的展覽、演出、比賽以及出售、運輸等活動 , 必須經動物防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舉行、參加 。重點限養區內嚴禁從事犬類繁殖和舉辦犬類展覽、比賽等活動 。犬類交易活動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 。
第十一條 經登記養犬的公民 , 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飯店、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車站、碼頭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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