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規避物資采購中價格波動的風險,如何防范價格變動產生采購風險

第六、陰陽合同價格的風險控制 。4、采購部門依據中標通知書簽訂采購合同,并實施采購業務 。按我30年國企的工作經歷,簡要說明一下,國企中采購管理的風險防范 。采購過程嚴格執行公司相關的采購管理制度 。分管采購的副經理具體領導,采購部門具體實施 。
購買動遷安置房,如何有效的防范風險?

淺談如何規避物資采購中價格波動的風險,如何防范價格變動產生采購風險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鐘延成律師團隊:確實最近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的糾紛比較多,主要原因是這些房屋的交易時間比較長,加上南京市最近幾年的房屋的交易價格的上漲比較厲害,導致當時的房屋價格和現在的房屋價值差距比較大,有些安置房或者經濟適用房在現在的價值是當時的交易價格的幾倍,相差幾十萬、一百多萬的房屋很多,在這樣較大的房屋價值差距之下,越來越多的賣方覺得當時賣房賣虧了,想主動違約等等 。
那么是不是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就不能購買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雖然與商品房交易而言戰線更長、風險相對而言比較高,但風險并不是不可控,下面本律師將從幾個方面談談房屋的風險控制:第一、合同交易無效的風險控制 。就從安置房而言,現在原則上所有的安置房買賣的合同均可以確認為有效,不管是五年內的交易還是五年之外的交易 。
就安置房以外的經濟適用房而言,因為經該類經濟適用房屬于保障性住房的性質,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五年之內的經濟適用房交易會被確認無效,五年之后的經濟適用房交易可以確認有效,五年的起算時間原則以該小區內房屋發票的開具時間作為起算的時間 。第二、合同標的物是不明確的風險控制 。這一類風險主要發生在“房票”買賣的案件當中 。
因為“房票”交易屬于交易資格的交易,交易時并沒有拿房選房,甚至房屋壓根還沒有建造,僅僅是拆遷當中獲得的安置資格的交易,這一類案件當中,經常會出現賣方在拆遷過程中獲得了多套的住房,導致標的物指向不明確的情況,從而容易出現違約,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就曾經做出過類似的判決,因為出售人被安置有多套安置房,但是當時均未進行選房,選房時并未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后來起訴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因為標的不明確曾經被法院駁回 。
第三、合同簽約主體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控制 。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因為很多在交易時,并未辦理相關的產權證,導致交易主體在締約時一定要特別注意審查簽約人是否具有代理資格或者完全的處分權 。辦理案件的時間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因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行為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情形,從而買受人容易遭受比較大的損失 。
【淺談如何規避物資采購中價格波動的風險,如何防范價格變動產生采購風險】第四、房屋差價的風險控制 。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房屋價格最好以房屋的總價進行確認,如果必須需要進行單價確認的,原則上應當說明差價補差的相關方法 。因為安置房在建造和選房的過程中,往往因為戶型、閣樓的差異導致房屋有較大的面積差,曾經有安置房交易時小于實際面積的20幾個平方米,導致合同交易無法進行 。出賣人則以買賣標的認識有誤差為由,主張重大誤解,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 。
第五、土地收益金繳納數額的風險控制 。作為買受人在購買安置房或者經濟適用房時,應當對是否要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繳納數額等進行想盡的考察,經濟適用房、農村拆遷的安置房、城市土地拆遷的安置房、違規獲得安置房或者經濟適用房,其土地收益金繳納的數額具有很大的差別,作為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應當對相關的拆遷房屋的性質、土地收益金繳納的數額比例進行比較詳盡的考察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