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加強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管理,衍生工具采用什么計量

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 , 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 , 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 。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 , 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有關衍生品的部分: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 。
根據2017年四月發布的會計準則 , 衍生品是否都應計入表內?

銀監會加強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管理,衍生工具采用什么計量


你說的應該是這幾個新出來的準則內容 , 涉及準則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有關衍生品的部分: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 。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 , 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 , 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 。
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 , 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 , 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 。修訂后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 , 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 , 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于金融資產的 , 基本繼續沿用現行準則關于分拆的規定 。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實施時間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因此 , 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外市場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的境內公司 , 都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該準則 。考慮到我國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情況和要求有所不同 , 在廣泛聽取有關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和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 , 我們兼顧了我國國情和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需要 , 擬定了統一推進、分步實施新修訂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方案 , 具體如下:一是對于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 , 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 這一要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 , 以免出現境內外報表適用準則差異 。
二是對于其他境內上市企業 , 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 為這些企業預留近兩年的準備時間 , 同時確保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新準則的一致性 。三是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 , 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 為這些企業預留近四年的準備時間 , 以確保準則執行質量 。
【銀監會加強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管理,衍生工具采用什么計量】四是對于條件具備、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 , 鼓勵其提前施行新準則 。同時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因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而導致其資產和負債的錯配 , 以及因執行即將發布的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而需要兩次調賬 , 于2016年9月通過決議 , 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延后執行新金融工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但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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