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中的“徒刑”是指:凡是受肉刑的犯人 , 都要從事一定的工作,執(zhí)行勞役 。
徒刑發(fā)展的三個時期:
【古代刑罰中的徒刑是什么意思】1、西周時期:
商朝就已出現的徒刑,西周繼承下來,并對此進行了發(fā)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對徒刑的管理制度 。西周將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罷民” 。
2、秦漢時期:
秦代的徒刑與肉刑合并使用,漢初沿用秦制,仍繼續(xù)使用墨、劓、刖、宮等殘害犯人肢體的肉刑 , 其刖刑分為斬左右趾兩種 。漢文帝時實行刑制改革,關于改革的具體過程參見《中國刑法史稿》第168至169頁 。改革后廢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 。
3、魏晉南北朝:
徒刑體系發(fā)展起來 。《魏律》規(guī)定: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髡刑具體內容不詳,但肯定屬徒刑,共有十等之差 。魏晉之髡刑與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 , 還要加笞,最低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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