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收到騰房通知得知共有房產將被拍賣,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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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起訴狀
原告張三 , 男 , 漢族 , 生于1977年7月15日 , 住新州市山水區長中路2號 , 公民身份號碼:41 53 。。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務有限公司 , 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區山南路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 D 。
法定代表人:林上
第三人:王五 , 女 , 漢族 , 1977年10月7日出生 , 住新州市山水區長中路2號.
訴訟請求:
1、立即停止新州市山水區人民法院(2021)五03執670號《執行裁定書》的執行及五(2019)新州市不動產權第039951號房屋拍賣 , 確認原告擁有五(2019)新州市不動產權第039951號房屋1/2產權;
2、將上述房產的一半拍賣款分配給原告;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擔 。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務有限公司與河南五節能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王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 新州市山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民初496號《民事調解書》 , 因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未能履行 , 被告申請強制執行 。 2021年7月29日 , 新州市山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執67號《執行裁定書》 , 查封被執行人王五名下位于位于金水區南陽路46號1-2層附10號【不動產權證號:五(2019)新州市不動產權第0391號】房產 。
原告與第三人王五系夫妻關系 , 于1999年9月9日在五區登記結婚 。 上述案涉的房產是原告與第三人王五在婚后的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 , 系夫妻共同財產 。 (2021)五03民初49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務人是王五 , 對被告所負債務是王五的個人債務 , 與原告無關 。 原告不是(2021)五03民初49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務人 , 也不是(2021)五03執670號《執行裁定書》確定的被執行人 , 后提出執行異議 , 被駁回異議請求 。 但原告認為:基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 原告擁有案涉房屋1/2的合法產權 , 應當保證原告的合法物權 。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 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本案訴訟 , 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此致
新州市山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裁定書|收到騰房通知得知共有房產將被拍賣,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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