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約定以房抵款后房價上漲甲方反悔,省高院這樣判!

海南|約定以房抵款后房價上漲甲方反悔,省高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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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產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產公司部分樓宇的外墻保溫工程 。 因為房產公司資金周轉問題 , 約定將其享有產權的某小區宅樓(含儲藏室)過戶給建筑公司的王先生 , 用來抵項目工程款 。
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后 , 發現房產公司用來抵款的房產價值超出了其欠付工程款 , 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 , 約定房產價值超出工程款部分由王先生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 房產公司應與王先生簽訂《商品房轉讓合同》 , 協助將該房產過戶至王先生名下 。 但后來 , 由于市場行情原因 , 房產價值大幅上漲 , 王先生多次要求按約定補繳房款、簽訂合同 , 房產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 。
協商無果后 ,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判令房產公司交付房屋并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 房產公司提起反訴 , 主張雙方簽訂的《商品房定房協議》只是預約合同 , 雙方未訂立本約合同 , 其并無協助王先生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 。
本案最終訴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省高院 , 最終省高院做出判決 , 被告房產公司應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抵頂房屋交付給原告王先生 , 并協助王先生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 駁回了房產公司的反訴請求 。
建永說法【海南|約定以房抵款后房價上漲甲方反悔,省高院這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 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 秉持誠實 , 恪守承諾 。
本案中 , 房產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理應恪守誠信 , 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 在王先生明確表示愿意繳納剩余房款的情況下 , 房產公司理應及時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 結合案情 , 案涉房屋工程充分具備了過戶條件 , 房產公司之所以拒絕配合 , 僅僅是因為房價大幅上漲而非王先生違約 , 這樣的行為明顯有悖于誠信原則 。
故無論是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 , 房產公司均應在接收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 , 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
以房抵款注意事項
雖然本案中 , 法院判決了乙方勝訴 , 但在實踐中 , 乙方如果接受了這類以房抵款的協議 , 還有很多其他注意事項 , 一定要提前防范 , 才能將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 。
首先是要仔細核實工程的產權情況 , 是否具備預售許可證、是否已經抵押給銀行、是否被法院查封 。 確認這些都沒問題后 , 還應該聘請專業人士 , 綜合分析時間、地點以及工程質量等因素 , 對工程的價值進行較為準確的估計 。
在明確工程信息、確認“以房抵款”是可行的之后 , 需要簽訂工程抵款的協議 , 這一階段切記完善合同細節 , 除了明確工程的地址、房屋編號等具體信息 , 還要對工程估算價和最終售價之間的差額進行約定 , 從而降低差價風險 。 同時 , 不要忘了考慮稅務等其他費用成本 , 盡可能降低自己的損失 。
在達成協議后 , 要時刻關注工程的狀態 , 只要條件滿足 , 就第一時間去辦理物權登記手續 , 因為只有手續完成后 , 才代表工程已經是乙方所有了 。
最后 , 乙方不能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 , 就算是決定接受以房抵款的方式 , 也不能因此放棄其他權益 , 比如優先受償權 , 實踐中 , 這些權利的存在 , 可以確保乙方在工程抵款最終無法實現后 , 依然能通過其他途徑來主張自己應得的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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