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案例:婚后買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還款,離婚時怎么分割?

購房置業|案例:婚后買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還款,離婚時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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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置業|案例:婚后買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還款,離婚時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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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認為家庭是文明的核心 , 而中國自古以來也是一個十分重視家庭的國度 , 父母對子女的操勞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 其中不乏包括子女成年后的工作與娶妻生子等各項瑣事 。
既然要娶妻生子 , 那就避免不了買房 。 對于大多數的普通家庭來說 , 房子算得上是奢侈品 , 越來越多的買房借貸現象也隨之出現 。 尤其是對于那些即將步入婚姻的年輕人來說 , 他們會選擇在婚后一起還房貸 , 并將房子列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
然而在還房貸的這一過程中 , 許多事物并不是一帆風順的 , 倘若夫妻二人爭吵著離婚 , 與此同時 , 他們身上背負著尚未還清的房貸 , 那么在分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時 , 又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分享:2014年7月23日 , 劉先生與蘇女士在煙臺市萊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 由于當時的兩人尚且年輕 , 還處在為工作打拼的階段 , 手頭的存款也不多 , 因此劉先生的父母為了能讓兒子順利娶親 , 掏出家中的積蓄為兒子付下首付 。
至于剩下的貸款 , 則由劉先生和蘇女士在婚后共同承擔 , 這套房子寫的也是劉先生與蘇女士兩人的名字 。 然而劉先生在婚后嗜賭成性 , 這讓蘇女士難以忍受 , 兩人日復一日的爭吵也逐漸沖破了這樁婚姻的底線 。
于是 , 在短短兩年都不到的時間內 , 兩人離了婚 。 但是在離婚前夕 , 二人還負有25萬元的共同房貸 , 關于房貸與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 , 雙方的父母都僵持不下 。
劉先生的父母認為盡管這套房子寫著劉先生與蘇女士兩人的名字 , 但掏錢付首付的是他們 , 所以劉先生與蘇女士離婚后 , 這套房子也應當歸劉先生所有 。
蘇女士父母的意見則恰好與他們相反 , 他們堅決認為自己的女兒至少享有一半的房產 , 畢竟劉先生好賭成性 , 大部分的房貸都是由蘇女士一人承擔 。

雙方父母爭執不下 , 最終他們上訴到了法院 , 由法院審理此案 。
法院經過綜合考量后 , 將位于煙臺市萊山區房屋的所有權判給了蘇女士 , 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 蘇女士應當給予劉先生經濟補償 , 至于剩下的房貸也由蘇女士一人承擔 。
法律延伸: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 如果購房 , 父母只出了首付款 , 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的 , 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產權登記人名下 , 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部分 , 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
在本案中 , 房屋的產權登記人是劉先生與蘇女士 , 也就是說盡管劉先生的父母在婚前付下首付 , 但這套房子依舊是劉先生與蘇女士的共同財產 。 再加上劉先生與蘇女士兩人在婚內共同償還房貸 , 因此房屋所得者蘇女士應當按比例給予劉先生經濟補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 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 這種情況 , 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 。 因此 , 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 , 在離婚房產分割時 ,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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