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犯人在法院出庭的時候要戴腳鐐和手銬,什么樣的罪犯才會戴這兩樣刑具

首先糾正一個概念,手銬和腳鐐屬于警械,不是刑具 。
如果出庭時戴腳鐐和手銬,最主要的一條在于罪犯屬于重大惡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的,再一個原因就是防止鬧事和逃跑 。國外也發生過犯人從法庭逃跑的事情 。所以,這是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出了事情可就丟人丟大發了,犯人的行為如果造成損失,領導還要被追責 。
手銬和腳鐐都是約束性警械,其使用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手銬的使用條件相對寬松,根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民警可以決定使用,但不能因為使用手銬,造成嫌疑人身體傷害,否則要追究責任和賠償 。
腳鐐的使用是需要報批的 。關于腳鐐的使用條件:

一、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復核的;
二、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的,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
三、嚴重鬧監,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訊、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
以前我參加送吸毒人員去強戒所,就是手銬腳鐐一起戴(當時我們用的腳鐐就是一個帶長鏈的大號手銬,還有一根鏈子與手銬再連起來),有的人還得給他帶上口罩,甚至全頭盔,反正怎么安全怎么來,被有些患艾滋病的咬一口可不是開玩笑的 。吸毒人員對強戒所是十分懼怕的,都不愿去,地上如果有個圖釘、有塊玻璃等,他也會趁你不注意撿起來吞掉,即使去醫院開膛破肚,也不愿意去強戒所 。所以,我們押解時,都是盡量壓縮他們的活動空間 。
再就是看守所的犯人判決后需要投勞的,也是兩樣一起用,帶頭套 。目的也是防止萬一,畢竟在看守所沒出問題,馬上送監獄了,在路上出點問題就不好了 。
在看守所內部關押時,一般是不需要戴戒具的 。也有例外,以前有個精神病人,無故把人家打成重傷,進了看守所住單間,大固定,就像拴狗那樣,不過不是拴脖子,固定的是腳脖子而已 。
我在日常辦理治安案件中,手銬用的不是很多,除非是嫌疑人非常不配合 。有的嫌疑人態度不好,不說實話,也不能打,咋辦?好多人戴手銬就好使,一戴上手銬態度馬上轉變 。還有一個底線,就是只要這個人不涉嫌違法或者犯罪,不管他態度如何不好,也是不能戴手銬的,否則戴上容易,要想摘下來,有時就不那么簡單了,這其中就有個濫用職權、知法犯法的問題 。
最后,
有些犯人在法院出庭的時候要戴腳鐐和手銬,什么樣的罪犯才會戴這兩樣刑具


有些犯人在法院出庭的時候要戴腳鐐和手銬,什么樣的罪犯才會戴這兩樣刑具


手銬和腳鐐,意味著人失去自由,對其他人的警示意義也是很明顯的 。
犯人在法院判決定罪以前應該被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開庭的時候是否戴腳鐐和手銬是根據其犯罪性質嚴重程度決定的 。是一種防止罪犯逃脫的措施 。
有些犯人在法院出庭的時候要戴腳鐐和手銬,什么樣的罪犯才會戴這兩樣刑具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開庭受審的過程中,可以身穿便裝,不用穿囚服 。而且一般較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也不用戴上手銬和腳鐐 。這種犯罪大多刑期不重,幾年時間的刑期 。也不會產生有逃跑和傷人的想法和行為 。
如果犯罪行為惡劣,屬于重罪,很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以及死刑的罪犯,在開庭受審期間很有可能情緒激動,產生逃跑、傷人以及自傷自殘的現象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類犯人會戴上手銬、腳鐐等戒具 。
有些犯人在法院出庭的時候要戴腳鐐和手銬,什么樣的罪犯才會戴這兩樣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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