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1次罰1萬,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

1、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公司裁員的具體方案一、裁員基本原則——支付經濟補償方式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
1、裁員原因:因生產經營困難 , 難以維聯系公司運營,需大幅度裁員2、裁員對象:除經評估認為優秀的,可以暫時保留外,第一批裁員83人,暫保留員工60人二、裁員工作主要流程:1、召開會議 , 由公司領導宣布裁員決定及裁員原因2、公布被裁人員名單及補償方案3、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請接到通知單的員工簽字確認,由人事部負責收回回執,如員工拒收通知單,則由該部門主管會同一名在職員工在通知單上簽名,視為送達 。4、被裁減員工應該在接到通知后根據公司后面規定的辦理時間,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離職單》;2、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 , 將《員工離職單》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當場核算其當月工資和有關補償金;3、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對接,對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工作無誤的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財務部發放工資及相關補償后,員工需簽字確認 。三、經濟補償方案為:N+11、N=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 , 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1=提前通知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公司要求被裁減立即辦理手續,需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月工資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 , 按照3倍標準計算,按XX地區標準一年最高上限為6600元四、本次裁員勸退工作涉及各部門職責:1、公司總經理會同班子成員主持裁員工作,做好離職人員談話及思想工作;2、人事行政部負責通知書的發放和回執的回收工作,負責核算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有被裁員工要求補繳社保的,負責在本年度社?;鶖倒贾蘸?,為離職員工辦理社保補繳手續等勞資后續工作;負責與財務部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清況;3、被裁員工部門負責人協助做好離職人員的談話思想工作,做好組織帶領辦理手續工作、其原來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資、設施設備的交接 , 每個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交接工作準確、有序;4、財務部門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欠款、過失賠償等記錄,負責公司內部各項資產及帳目的核對與清點,以及準備好離職人員的工資和補償金(現金形式)的發放 。5、信息部負責與離職人員交接有關電腦信息等方面的事宜;6、公司安保部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行為控制,防止出現報復和人身傷害 , 以及人員離開公司后的門禁工作;7、XX負責接管回收的公司固定資產;五、裁員方案實施時間表:1、9月28日人事行政部完成被裁員工本月工資及補償金的核算工作,并將擬定好的裁員方案報公司高管討論,報董事長審批;2、9月29日做好裁員前各項準備工作,人事行政部準備好通知單及離職申請表;2、9月30日對倉庫實施盤點;2、10月1日由總經理及班子成員分頭召開各部門會議 , 說明裁員原因,公布裁員名單及補償方案,人事部負責下發《通知單》和回收回執;3、被裁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單》交人事行政部 , 人事行政部將核算完畢的補償金告知員工,通知員工領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4、10月2-5日財務部會同各部門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核對帳目5、10月15日-20日發放工資及補償金;六、注意事項1、安全保衛:員工辦完離職手續后,均需由部門主管陪同下取個人用品并離開,避免突發狀況發生;2、財務部應事先核查本次裁減員工中是否存在帳款問題,人事行政部核查辦公用品、收回工牌;3、保安應加強門崗力量,離職后員工不得進入公司,以避免惡性事件發生;4、由于員工辭退期間需要加強保安力量 , 所以保安的離職談話應安排到最后或暫緩辭退;5、工資及補償金的發放前提是 , 被裁員工工作交接清楚 , 帳目相符,如因不進行工作交接,擅自離職,存在帳款等問題,應辦理工作交接,將帳目核結清楚無誤后方可結算工資及補償金 。七、本次裁員可能發生的后續問題:1、社保補繳及個別人要求按實際工資繳費;3、如有被裁員工主張公積金的補繳;2、相關部門4-5月份獎金的發放;3、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4、社保及公積金尚未開戶,本年度社保基數尚未公布 , 如有員工要求補繳社保,需預留出個人帳戶部分,預留金額應為上年度標準的120%;5、如有員工拒不接受裁員或提出無理要求,是否告知其如下義務:八、被裁減員工義務:1、服從公司決定,不得以所謂上訪反映為名或其他理由,誣告、威脅、恐嚇、頂撞、侮辱、毆打、伺機報復公司同事和領導,違者將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造成他人身體、財產損害的,將予以賠償;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服從公司決定,不得為發泄私憤,以任何形式破壞、損壞公司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建筑物、車輛及其他公司財產 , 違者除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 并賠償公司全部財產損失 , 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服從公司決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機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財產,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
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
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 , 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 , 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一、企業裁員補償金怎么算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二、企業裁員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首先企業要進行裁員,關于員工的人數在企業所有員工當中的占比 , 裁員的員工比例是和法定的條件有關系的 。當用人單位進行裁員的人員達到了所有員工總數的百分之十,達到這個標準的時候,或者是裁員的人數比較大 , 達到了二十人以上的時候,這個時候作為用人單位,需要符合以下的裁員條件,才是合理的 。
(一)企業發生了重大的變故 , 在持續經營上面,出現了問題,需要進行裁員,來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經過改變企業的勞動合同內容之后,雖然企業的生產已經達到了轉型 , 但是仍然需要通過裁員來維持經營 。因為勞動合同當中,一些無法改變的情況內容,發生了客觀上的改變,企業不能再繼續履行 , 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 。
(二)作為用人單位這邊,應該采取提前通知員工的方式,接受員工的意見才可以進行裁員,提前通知的時間應該為提前三十天 。然后再通過勞動相關部門,進行裁員處理 。
(三)從裁員的相關程序上來看 , 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裁減的時候,要保留與本企業建立勞動合同時間最長的員工 , 或者是家里有特殊情況的員工,就業比較困難的員工,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考慮到這些 。
(四)如果用人單位裁減員工之后,在過去半年的時間之后,公司又在需要增加公司的員工數量,這個時候要優先考慮之前被公司裁減的員工 。
三年疫情,全球經濟備受打擊 。各互聯網大廠、房地產企業裁員的消息不斷被報道 。最近廣州疫情嚴重,海珠區大部分區域目前仍在管控中 , 封控管理、居家辦公、嚴禁堂食等防疫措施在有效避免疫情加速擴散的同時,也為一些企業帶來巨大的生存挑戰 。盡管沒人愿意,但裁員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 。對于企業來說,最重要的是如何合法合規的裁員,讓員工能夠比較滿意的離開公司,以兼顧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
疫情之下,經濟性裁員真的可行嗎?企業應該如何正確裁員?下面我們為大家具體分析 , 希望對正在裁員或計劃裁員的企業有所幫助和啟發 。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大量裁員的,用人單位根據法定程序,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二、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 , 企業要裁員也要注重操作程序,否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裁員程序一般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裁減人數標準:一次性裁減人員為20人以上或者一次性裁減人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 。
第二、裁減程序:根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規定,單位裁減人員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最好形成書面會議記錄和決議 。
2、聽取員工的意見后,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將員工意見、公司裁員方案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匯報,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3、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落實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簽訂相關法律文件 , 對員工進行補償 。
1、確定裁員的原因:公司應該明確裁員的原因 , 如經濟不景氣、組織結構調整、資源重新配置等,以便確定裁員的必要性 。
2、確定裁員的范圍: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范圍,如某部門、某崗位、某類型的員工等 , 以便確定裁員的范圍 。
3、確定裁員的方式: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方式,如自愿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調崗等,以便確定裁員的方式 。
4、確定裁員的程序: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程序,如組織評估、調查、討論、決策等,以便確定裁員的程序 。
5、確定裁員的補償: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補償,如經濟補償、職業培訓、就業安置等,以便確定裁員的補償 。
6、確定裁員的實施: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實施,如通知、宣布、執行等,以便確定裁員的實施 。
7、確定裁員的監督:公司應該確定裁員的監督,如定期檢查、跟蹤調查等,以便確定裁員的監督 。
預告性辭退
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員工,公司可以通過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員工的方式 , 達到辭退的目的 。
1、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 , 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比如公司面臨重組業務調整 。
4、經濟性裁員的 , 裁員方案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得到允許的可以向全體員工說明的情況下裁員 。
預告性辭退的時候要注意,辭退前要向企業的工會發送辭退理由的通知 , 也就是告知工會 。如果企業沒有工會的,要向當地的上級工會報告,然后再向員工發送辭退通知,這樣才是合法合規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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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會已經免掉法人職務,新任命的不接怎么辦召開股東大會,重新任命一個法人去接替 。
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更換法人代表,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進行表決,表決結束后做出決議,重新任命一個法人去接替 。
根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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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會議事規則格式我這有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董事會議事和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作用,確保董事會工作的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和《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經營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財產 , 對股東大會負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 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有認真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平對待全體股東,并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董事會秘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
第五條 如本規則與《公司章程》有沖突之處,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及獨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確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 , 副董事長一名 。
第八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的過二分之一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
第九條 董事長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董事會閉會期間 , 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該授權須限定在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內并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戰略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各委員會一般由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各委員會的召集人由董事長確定 。
第十一條 戰略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編制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見;
2、對總經理擬定的年度發展計劃草案提出意見;
3、制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草案;
4、擬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它證券草案等;
5、擬定重大投資、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草案,并負責監督核實;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審議總經理提交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并提出意見 。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各類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擬定公司各項基本財務制度及修改草案;
2、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
3、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4、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5、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6、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
7、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8、審查總經理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預算草案,資產減值準備金的計提及核銷草案,并提出意見;
9、擬定公司利潤分配草案和彌補虧損草案;
10、對總經理提出的資金借貸、委托管理和擔保等事項提出意見;
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意見 。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及提名程序,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對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提出建議 , 明確對董事的要求;
2、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提名程序;
3、對股東、監事會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候選人名單;
對總經理提名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候選人提出意見 。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組織考核工作,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擬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體系;
2、擬定、審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與考核標準;
3、組織實施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
4、擬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各專門委員會由召集人負責開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獨立董事可在2個或3個委員會中任職;
2、工作程序: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由總經理提出草案,經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如專門委員會對討論事項未能達成一致,可下次再議,或將不同意見帶到董事會議討論 。
3、專門委員會屬董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向董事會負責,一切議案均需通過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才有效 。
4、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設辦公室 。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由董事會秘書主持工作 。董事會秘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議:
董事會常會每年度召開四次,第一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召開;第三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召開;第四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召開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 董事長不能召集并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董事會換屆后,由董事會董事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董事成員通過 , 主持選舉董事長的工作 。
第十八條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董
事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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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董事會常會及臨時會議應分別于會議召開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包括郵寄、專人送達、傳真等) , 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 。當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 。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采納 。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全體聯名董事簽名的提議函,并由董事會秘書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
監事會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
總經理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提議函 。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十個工作日的計算 , 從提議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
董事會臨時會議只能就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不接受董事的臨時提議 。
第二十二條 每位董事在董事會常會上,均有提案權,董事提案時,一般應向董事會秘書遞交書面并簽名的提案;情況特殊時,也可在會議上直接用口頭提出,但會后應補充書面的議案 。
第二十三條 董事的議案 , 一般應列入會議議程 , 但經半數以上的董事決定,可以不列入會議議程 。
第四章 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決權 。委托時應簽署“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并簽名 。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在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 , 董事應當在表決單上簽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時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
第二十六條 董事可以在表決單上提出補充意見,該意見具有與會議記錄同等的效力 。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后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
第五章董事會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戰略決策程序:戰略決策委員會可以自己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的投資方案 , 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委托總經理先提出研究草案 , 經討論通過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如戰略決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 , 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并提出評審報告 。如該項投資達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則應經董事會同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
第二十九條 人事任免程序: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由提名委員會提出任免意見 ,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總會計師由總經理提出任免意見 , 經提名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并作出決議,由董事長簽發聘任書或解聘文件 。
第三十條 財務預決算程序:董事會委托總經理組織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的草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確定方案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
第三十一條 機構設置重大調整程序:由總經理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人員擬定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形成決議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
第三十二條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如該項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還應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形成決議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重大關聯交易前,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就該交易的詳細報告,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審議 。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 。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 。關聯交易的具體規定 , 按《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其它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審核簽署須由董事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文件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以召開咨詢會議進行評審,然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檢查工作程序:董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專門委員會應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以要求和督促總經理予以糾正 ??偨浝砣舨徊杉{意見 , 專門委員會可以建議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 作出決議要求總經理予以糾正 。
第六章董事會報告和總經理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每一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擬就董事會報告,由董事長召集有關人員進行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由董事會秘書修改定稿 , 再由董事長提請公司董事會常會討論通過,最后由董事長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報告 , 待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工作報告每年編報兩次 , 總經理工作報告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后 , 提交董事會審議 。
第七章 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等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全面、及時、準確地披露須予披露的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和決議;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
第四十條 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要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相關部門給予答復的決議事項 , 董事會應安排董事或者董事會秘書專項負責與公司經營層和部門溝通落實決議事項,并就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想董事會做出書面報告 。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需要指定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的,被指定的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董事會 。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
第四十二條 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決議及相關附件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
第四十四條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內,公司應將公告及相關附件等材料以送達或郵寄方式報送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監管辦事處備案 。
我這有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董事會議事和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作用,確保董事會工作的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和《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經營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財產,對股東大會負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有認真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 , 確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平對待全體股東,并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董事會秘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
第五條 如本規則與《公司章程》有沖突之處,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及獨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確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 。
第八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的過二分之一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
第九條 董事長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該授權須限定在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內并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戰略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各委員會一般由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各委員會的召集人由董事長確定 。
第十一條 戰略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編制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見;
2、對總經理擬定的年度發展計劃草案提出意見;
3、制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草案;
4、擬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它證券草案等;
5、擬定重大投資、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草案,并負責監督核實;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審議總經理提交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并提出意見 。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各類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擬定公司各項基本財務制度及修改草案;
2、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
3、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4、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5、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6、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
7、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8、審查總經理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預算草案,資產減值準備金的計提及核銷草案 , 并提出意見;
9、擬定公司利潤分配草案和彌補虧損草案;
10、對總經理提出的資金借貸、委托管理和擔保等事項提出意見;
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意見 。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及提名程序,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對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提出建議,明確對董事的要求;
2、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提名程序;
3、對股東、監事會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候選人名單;
對總經理提名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候選人提出意見 。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組織考核工作,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1、擬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體系;
2、擬定、審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與考核標準;
3、組織實施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
4、擬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各專門委員會由召集人負責開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獨立董事可在2個或3個委員會中任職;
2、工作程序: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由總經理提出草案,經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如專門委員會對討論事項未能達成一致,可下次再議 , 或將不同意見帶到董事會議討論 。
3、專門委員會屬董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向董事會負責,一切議案均需通過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才有效 。
4、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設辦公室 。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 , 由董事會秘書主持工作 。董事會秘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議:
董事會常會每年度召開四次,第一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召開;第三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召開;第四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召開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并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時 , 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董事會換屆后,由董事會董事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董事成員通過 , 主持選舉董事長的工作 。
第十八條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董
事會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
第十九條 董事會常會及臨時會議應分別于會議召開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 以書面通知(包括郵寄、專人送達、傳真等),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 。當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 。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 , 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采納 。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全體聯名董事簽名的提議函,并由董事會秘書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
監事會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
總經理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提議函 。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十個工作日的計算,從提議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 , 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
董事會臨時會議只能就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不接受董事的臨時提議 。
第二十二條 每位董事在董事會常會上,均有提案權,董事提案時,一般應向董事會秘書遞交書面并簽名的提案;情況特殊時,也可在會議上直接用口頭提出,但會后應補充書面的議案 。
第二十三條 董事的議案 , 一般應列入會議議程,但經半數以上的董事決定,可以不列入會議議程 。
第四章 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決權 。委托時應簽署“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并簽名 。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在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 , 董事應當在表決單上簽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時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
第二十六條 董事可以在表決單上提出補充意見 , 該意見具有與會議記錄同等的效力 。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后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
第五章董事會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戰略決策程序:戰略決策委員會可以自己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的投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委托總經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經討論通過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如戰略決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并提出評審報告 。如該項投資達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則應經董事會同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
第二十九條 人事任免程序: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由提名委員會提出任免意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總會計師由總經理提出任免意見 , 經提名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并作出決議 , 由董事長簽發聘任書或解聘文件 。
第三十條 財務預決算程序:董事會委托總經理組織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的草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確定方案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
第三十一條 機構設置重大調整程序:由總經理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人員擬定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形成決議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
第三十二條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 , 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如該項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還應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形成決議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重大關聯交易前 , 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就該交易的詳細報告,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審議 。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 。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 。關聯交易的具體規定,按《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其它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審核簽署須由董事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文件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以召開咨詢會議進行評審,然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檢查工作程序:董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專門委員會應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以要求和督促總經理予以糾正 ??偨浝砣舨徊杉{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建議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總經理予以糾正 。
第六章董事會報告和總經理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每一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擬就董事會報告,由董事長召集有關人員進行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由董事會秘書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長提請公司董事會常會討論通過 , 最后由董事長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報告,待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工作報告每年編報兩次 , 總經理工作報告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
第七章 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等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 全面、及時、準確地披露須予披露的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和決議;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
第四十條 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要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相關部門給予答復的決議事項,董事會應安排董事或者董事會秘書專項負責與公司經營層和部門溝通落實決議事項,并就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想董事會做出書面報告 。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需要指定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的,被指定的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董事會 。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
第四十二條 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決議及相關附件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
第四十四條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內 , 公司應將公告及相關附件等材料以送達或郵寄方式報送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監管辦事處備案 。
公司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1次罰1萬,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


4、電話跟董事長請假批準了沒寫請假條被辭退我是一名上班族,有一次我想請假,但是沒有寫請假條,只是打了電話給董事長批準了我的請假 , 但是我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寫請假條,這讓董事長很不滿,他告訴我,每個人都要遵守公司的規定,不能隨意請假,也不能沒有寫請假條就請假,否則就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所以,我被辭退了 。
這次事件讓我深刻地意識到,在工作中 , 我們要遵守公司的規定,不能隨意請假,也要按照規定寫請假條,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能讓公司的秩序得到有效的維護 。
一般情況下 , 被辭退是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的,除非董事長有特殊的理由不批準你的請假,或者你的電話未能讓董事長理解到你的請假原因的重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 , 被辭退是可能的 , 但實際情況還要看具體企業的規定和管理制度 。
【公司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1次罰1萬,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如果并沒有規定必須寫請假條,可以找到準許自己請假的領導,并向所在單位反映 。
公司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1次罰1萬,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


5、公司亂罰款舉報電話?公司企業,不具有罰款權利 。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沖裁追究用人單位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
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
企業只是一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是行政機關 , 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處罰法》之規定的 。
擴展資料:
小林自2010年開始就在昆明的一家機械廠工作,前段時間因為工作瑣事和同事發生爭執,小林在沖動之下打了同事幾拳,但對方并未受傷 。第二天 , 單位以小林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造成惡劣影響為由,對小林處以1000元罰款并予以開除 。
小林覺得疑惑,單位因為這樣的事對員工罰款真的合法嗎?據昆明市勞動監察支隊介紹,其實法律并未賦予用人單位經濟處罰權 。最終,小林的原單位處罰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需退還小林的1000元罰款,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
據了解 , 不少用人單位為了保障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都會在規章中列明多項經濟處罰條款 。但是,現行的《勞動法》并未賦予用人單位經濟處罰權,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經濟處罰條款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效 。
不過用人單位也有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雖然沒有了經濟處罰權,但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未排斥用人單位通過與經濟掛鉤的方式行使管理權 。
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基礎工資加績效工資相結合的方式,將其對勞動紀律、工作質量、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要求納入績效考核 。另外,如果勞動者的違規行為確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 , 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
參考資料:人民網-員工犯錯 企業不能私自罰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罰款權
公司是無權這樣做的 。如何公司罰款不合理的話,是可以投訴的 。2008年1月15日 , 國務院516號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都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規定 ?!堵毠お剳蜅l例》的廢止使這些規定完全喪失了法律依據,即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企業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其勞動合同,無權再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 。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制定一些制度 。這些制度可以規定績效考核,減發基本工資或獎金,但最后的工資總數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象你說的扣四千,很可能超標了 , 如果這樣就違法了 。不知你公司有沒有相關制度規定,這個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和審批的,這個制度有沒向你公開 。前述三個問題,只要有一個是否定的 , 那這種情況就屬于制度違法 。
如果公司罰款不合理的話,是可以投訴的 。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516號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都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規定 ?!堵毠お剳蜅l例》的廢止使這些規定完全喪失了法律依據,即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企業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其勞動合同 , 無權再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 。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制定一些制度 。這些制度可以規定績效考核,減發基本工資或獎金 , 但最后的工資總數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 象你說的扣四千,很可能超標了,如果這樣就違法了 。不知你公司有沒有相關制度規定 , 這個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和審批的 , 這個制度有沒向你公開 。前述三個問題,只要有一個是否定的,那這種情況就屬于制度違法 。制度違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里是這么處理的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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