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清晰了!最高法: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該如何分割?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 , 2021年7月第一版) 。
人民法院判決分割一方于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貸款所購房屋時 , 如果將房屋判歸婚前購房者所有 , 對于夫妻共同還貸所形成的財產權益 , 應當如何分割?
問:
我與妻子均是再婚 , 再婚前雙方均有自己的住房 。 我于婚前按揭貨款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樓房供雙方婚后共同居住 , 至今貸款尚未還清 。 離婚訴訟中 , 我主張此套住房歸我所有 , 對方亦表示同意 , 但要求從3年來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中分一半給她 , 我現在又不想賣房 , 房價上漲我也沒有實際得到收益 。 請問法院會支持她的要求嗎?

她的要求是合理的 。 你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 , 支付首付款 , 按揭貸款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 , 但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 , 因此 , 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屬于你的個人財產(首付部分以及尚未還清貸款部分) , 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 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 ,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 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
既然對方已經同意房屋歸你所有 , 因此 , 你們之間爭議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償還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財產權益向對方支付補償的問題 。如果你們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 , 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 給對方予以補償 。
盡管你現在不出售房屋 , 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觀存在的 , 既然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你 , 則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 。 而這一增值是與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的貢獻分不開的 , 對方還因此喪失了購買屬于自己的房屋的機會 。 所以 , 由一方獨享因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 , 對另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 。 因此 , 建議你主動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向對方支付補償 , 或者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 。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務之家
【來源: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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