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后,是否就代表房子已經是你的了?

text":"我的一個案件:大美想要在S區長久居住生活欲購買一套房產 , 經人介紹與小王達成協議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 合同約定大美將房款全部支付給小王后 , 房屋產權變歸大美所有 。 但因房產不符合交易條件短時間內無法進行房產過戶 , 大美遂提出要求要對房屋買賣合同就行公證 , 公證后付房款 , 隨后雙方來到公證處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公證 , 大美放心的將房款支付后小王 , 好景不長該地段房價猛漲 , 該房屋符合過戶條件后小王又將該房子賣給麗麗 , 并辦理了過戶 , 麗麗要求大美騰退房屋 , 大美訴至法院要求獲得房屋產權 。
【平谷|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后,是否就代表房子已經是你的了?】大美并不能基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獲得房屋所有權 , 本案案涉房屋屬于不動產 , 我國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 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依法登記 , 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同時 , 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公證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故即使公證書已經載明房屋產權歸大美所有 , 但大美未同小王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情況下 , 不能取得該房屋產權 。 因麗麗和小王共同辦理了房產權屬變更登記 , 如麗麗是善意相對人并已經支付房屋對價的情況下 , 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 (有問題請留言13720012788 @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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