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誰說,房地產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碧桂園|誰說,房地產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碧桂園|誰說,房地產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問:墨子老師 ,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產項目公司 , 去年11月成立的 。 今年1月開了個項目發布會收到一些會議費 , 至今沒有其他的收入 。 請問我們這個月能否申請增值稅加計抵減?答:感謝您的提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 ,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 ,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提供生產、生活性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 , 當年內不再調整 , 以后年度是否適用 ,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再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 “會議展覽”服務屬于現代服務 。 而現代服務屬于39號公告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的范圍 。 所以 , 貴公司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提供的的生產、生活性服務的銷售占比超50% 。 即可享受增值稅10%加計抵減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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