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買房后發現與宣傳不符?女子怒告房產公司索賠百萬!法院判了

王娟|買房后發現與宣傳不符?女子怒告房產公司索賠百萬!法院判了

“周邊優質教學資源薈萃” ,“地鐵沿線交通便利” ,
“按照樣板間精裝修交付”
……

買房時 ,
房屋銷售處擺的樓盤模型及宣傳頁面能信嗎?
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配套設施 ,
如后期沒如約配備 , 能當成違約理由要求賠償嗎?近日 , 記者就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知了一起戶主因驗收房時發現開發商未“如約”配套前期“承諾”的各種基礎設施 , 而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 并索要賠償的案件 。
購房者:

“承諾”的學校、地鐵和裝修都不見了

2019年1月 , 王娟在某房屋中介人員的帶領下 , 前往大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化名)開發的“幸福家園”小區(化名)售樓處 , 了解房產信息 。 據王娟回憶 , 無論是售樓處的銷售人員還是發放的彩頁資料 , 亦或是工地周圍的施工圍擋……眾多渠道都向她傳遞著這樣的信息:“幸福家園”小區西側規劃有九年一貫制教育用地 , 擬引進“人大附小、人大附中、史家小學”等優質教育資源 , 而項目北側300米將會是十九號地鐵線“星光影視城西站” 。 此外 , 銷售人員一再承諾將會按照房屋樣板精裝修交付 。 優質的教育資源、便利的交通環境、精裝修的房屋……考慮到這些 , 王娟決定在此小區購入一套房產 。
2019年4月3日 , 王娟在售樓處正式簽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附件協議 。 其后 , 王娟如約交付首付款 , 也辦理按揭代理等購房手續 。 2020年9月底 , 大發公司通知王娟收房時 , 王娟卻發現當初宣稱的小學中學、地鐵站點等優質教育和交通設施純屬子虛烏有!更讓她覺得氣憤的是 , 交付到手的房屋質量、樓棟外觀、社區環境等與之前宣傳的內容也是大相徑庭!經過進一步了解 , 王娟獲知 , 早在2019年4月的時候 , 大發公司的銷售機構就已經因為違法宣傳學校、地鐵等項目信息而遭到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 這更讓她堅信自己要為被“忽悠”購房 , 而維權 。
于是 , 王娟一紙訴狀將大發公司告到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 她訴稱 , 大發公司大肆宣傳“幸福小區”具備“優質教育資源”和“雙地鐵交通”等用以影響房屋價值和購房意愿的關鍵因素 , 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故意告知購房者虛假信息 , 致使自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 從而與其簽約購房 , 大發公司的行為構成合同欺詐 。 據此 , 她要求 , 撤銷購房合同 , 并要求大發公司賠償違約金1434504.9元 。
房地產公司:
【王娟|買房后發現與宣傳不符?女子怒告房產公司索賠百萬!法院判了】廣告宣傳不屬于合同內容
宣傳內容不應認定為“承諾”
對于王娟的指控 , 大發公司辯稱:廣告宣傳不屬于合同內容 , 大發公司也沒有對小區周邊環境及設施作出過承諾 。
首先 ,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 房地產開發商對紅線范圍外的宣傳內容 , 不構成要約亦或合同內容 。 “幸福小區”周邊的地鐵、學校等屬于市政工程和政府規劃安排 , 不屬于大發公司負責范圍之內的設施及配套 , 因此 , 公司對地鐵、學校的廣告宣傳不構成要約 , 不屬于雙方合意范圍內的內容 。
其次 , 大發公司在廣告宣傳物料的底部明確標注了提示性文字 , 告知購房者相關宣傳材料“不意味著本公司對此作出了承諾”“本廣告僅作戶型參考 , 不做要約內容…最終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這些足以表明 , 大發公司沒有對地鐵及教育資源等作出承諾 。 同時 , 在簽署的《補充協議》中 , 也多次提示如銷售人員的陳述、承諾及介紹、廣告、沙盤、模型、銷售宣傳資料等其他形式的說明及允諾 , 均不構成合同內容 , 不屬于大發公司所做的承諾 。 且在簽署前 , 大發公司的相關人員也做出了明確提示 , 提醒王娟要特別注意 , 這些王娟都是明知且認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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