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戀愛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財產|戀愛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普法內容:戀愛期間的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分割。男女雙方未確立婚姻關系,還處于戀愛期間的,各自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各自所有,不能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確定擁有共有財產的,可以由雙方協議分割,對財產分割無法協商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會按照共有財產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分割。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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