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父母與子女共同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歸誰?

青島市|父母與子女共同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歸誰?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 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網友咨詢:
李母與李父系夫妻關系 。 二人共有五名子女 , 分別是長子李某玉、次子李某強、長女李某湖、次女李某蘭 , 李某江系李某玉之子 。 李母于2014年7月1日去世 。  
1998年12月20日 , 李父與北京鐵路分局簽訂《北京鐵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 , 約定李父以33104元的價格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 。 2002年6月 , 房屋登記至李父名下 。  

2015年5月4日 , 李父與李某江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 約定李父將涉案房屋以1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江 。 2015年5月15日 , 涉案房屋登記至李某江名下 。 李父、李某江均認可李某江并未向李父支付對價 , 雙方之間實際是贈與關系 。
李父與李某江于2015年5月4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王暉律師解答:
涉案房屋是由李某強和李某玉共同出資所購買 , 購房時家庭成員協議確定由其享有涉案房屋2/3的產權份額 , 李某玉占有一個11平方米臥室的產權份額 。
李父在李母去世后 , 擅自處分涉案房產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 涉案買賣合同無效 。 李父認可涉案房屋是由李某強、李某玉共同出資所購買 , 但認為其與妻子李母從未表示過要將涉案房屋贈與給李某玉和李某強 , 李某玉、李某強的出資與房屋產權無關 , 其家庭成員之間也不存在李某強對涉案房屋享有2/3產權的約定 。
李某強出示的一份協議書 , 用以證明其主張的上述事實 , 但該協議書上沒有相關人員簽字 , 李父、李某江、李某湖、李某玉、李某蘭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均不認可 。
因此 , 此協議無效 。
【青島市|父母與子女共同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歸誰?】王暉律師補充:
房屋為李父與李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 , 購買該房屋時 , 李某強雖有出資 , 但該房屋產權登記在李父名下 , 李某強主張其對該房屋享有2/3產權的陳述意見 , 缺乏證據證明 , 法院不予采信 , 根據現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 , 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應為李父與李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 李母去世后 , 李父將涉案房屋贈與給李某江時 , 雖征得了李某玉、李某湖、李某蘭的同意并認可 , 但李父、李某江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強知曉并認可李父處分涉案房屋的行為 , 李父、李某江在明知李某強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 , 通過贈與的方式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 ,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 該協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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