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博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博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博州新型城鎮化建設,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滿足職工多元化的繳存需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字〔2005〕5號)以及《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居住在博州城鎮6個月以上、年齡在16-60周歲常住人口中的外市(縣)戶籍和本市(縣)城鎮、農村戶籍人口,包括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 。
第二章 繳存
【博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博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業務 。
第四條 在博州城鎮正常居住的常住人口,個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諾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管理中心在業務系統中設立“靈活就業人員集中繳存管理賬戶” 。符合條件的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本人銀行卡(借記一類卡)、個人征信報告、近6個月社保繳費明細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辦理開戶登記手續 。
第五條 經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繳存人員,填寫《博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申請表》,并與各管理部簽訂《博州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及托收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實現按月自動托收 。開戶成功后,于次月繳存 。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范圍為10%~24%,月繳存基數由繳存人自行申報,不得低于博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博州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的3倍 。
繳存基數可每年調整一次,由本人于每年7月1日前在規定額度內自行通過互聯網或柜臺申請辦理 。申請調整成功后,于7月份起按照新的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一經確定,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內保持不變 。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應按月足額繳存,并于每月約定扣款日前將資金存入托收協議約定的銀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按月連續代扣代繳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到賬之日起即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如本人銀行卡有變動,須在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辦理變更 。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貸款本息已還清的,可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填寫《博州靈活就業人員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經管理部審批后,可停止繳存 。
第九條 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轉移至單位繼續繳存時,須辦理轉移業務,同時自動終止個人繳存公積金托收協議;單位繳存轉為個人繳存時,須辦理轉移業務,從轉入當月起開始辦理繳存托收 。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信息變更、賬戶封存、賬戶轉移等業務辦理,參照博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和規定執行 。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㈠ 發生購房、租房、償還住房貸款等住房消費行為的,參照本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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