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但是沒有改變宅基地戶主的名字怎么辦

【宅基地,但是沒有改變宅基地戶主的名字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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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于發生在本鄉(鎮)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
第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
第三,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 , 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 , 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應區分不同情況:第
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
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 , 如果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范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后 , 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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