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指定監護人程序一般有哪些】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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