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簽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相對有利 。
【法律依據(jù)】
【不簽勞動合同對誰有利】《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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