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號轉網怎么辦理?攜號轉網辦理方法說明( 三 )


(二)攜入用戶入網協議生效的時間節點;
(三)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必要的用戶資料將提供給攜號轉網集中業務管理系統用于比對攜入方和攜出方登記的證件信息是否一致 。
第十八條【新協議解除責任】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新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均應當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并以顯著條款明示協議對用戶攜號轉網造成的影響 。
第十九條 【老協議解除責任】在本辦法實施日前,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如未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另行提供 。用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解除協議條件有爭議的,按照《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
第四章 市場和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行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市場競爭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
第二十一條【電信服務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電信服務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
(二)增設辦理條件,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服務 。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應用提供服務要求】用戶應當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號碼相關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非攜號轉網用戶同等標準向攜號轉網用戶提供服務 。
第二十三條 【業務支持要求】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新開展的業務應當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已開展的業務應當實施改造,以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 。
第二十四條 【余額賬單處理】攜出方應當按照本網用戶注銷時的規則處理攜出用戶賬戶余額和提供賬單服務 。
第二十五條 【費用追繳要求】攜號轉網完成后,攜出方負責通知用戶結清與攜出方之間的電信費用,告知繳費時限及逾期不繳費的影響,并出具電信費用賬單 。用戶逾期未繳清的,攜出方可以通過與用戶約定的方式追繳相關電信費用 。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為攜出方追繳用戶的相關電信費用提供便利 。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通信質量處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攜號轉網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保障攜號轉網用戶通信服務質量 。攜號轉網用戶發生通信障礙時,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積極妥善處理攜號轉網用戶通信障礙 。
第二十七條 【號碼歸還要求】攜入用戶號碼注銷后,攜入方不得繼續使用該號碼,應當在達到《電信服務規范》要求的最短凍結時限后5日內將號碼歸還至占用該號碼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 。對于發現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違規行為,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理結果納入相關信用管理機制 。
第二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三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