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義股東如果未經(jīng)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抵押等方式處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權,其處分行為是否有效,應當從兩方面分析:
一、原則上名義股東處分代持的股權,其行為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
二、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股東的處分行為無效,需要證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 。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有效的】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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