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訂版 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2017修訂版 東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戶籍并且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非本市戶籍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獲得扶助 。
本市戶籍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內障患者,未持有《殘疾人證》的,憑有效診斷證明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獲得扶助 。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扶助殘疾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人扶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
殘聯、財政、民政、社保、衛生計生、教育等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強化協作,共同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
第四條 殘疾人社會保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對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殘疾津貼200元;
(二)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對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困難生活補貼200元 。對7至59周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肢體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300元護理補貼,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其提供居家護理服務;
(三)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優先安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進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四)對低收入家庭殘疾人、非低保家庭的重度殘疾人和非低保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五)對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殘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給予生活補助3000元;
(六)殘疾人每兩年可享受一次免費體檢,體檢費標準為每人400元,具體由市康復醫院組織實施;
(七)殘疾人首次申辦《殘疾人證》,經定點機構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一次性補貼400元;
(八)為有無障礙改造需要的肢體、聾、盲三類殘疾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按照5:5比例分擔 。
上述所需經費除第(六)項由市財政承擔外,其余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
第五條 殘疾人康復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用政府補助的方式,按照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為肢體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康復服務 。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具體由市康復醫院組織實施;
(二)到定點醫院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的白內障患者,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費用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三)在定點精神病??漆t院或戶籍所在地醫院精防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和領取藥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費領取400元精神科藥物,對因服用精神科藥物所必需檢查的項目給予免費實施,所需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登記,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并統一結算后,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需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由家屬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審核后報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批準,送往??漆t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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