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

【江蘇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

江蘇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2、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的;3、已經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另外 ,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 如果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等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 , 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 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 , 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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